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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尊权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4-0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刑更68号

罪犯肖尊权,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洞口县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6)湘05刑初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尊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1539.94元。被告人肖尊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作出(2017)湘刑终9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6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对罪犯肖尊权减刑建议书,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21年3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肖尊权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其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尊权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表扬7次,并余391分。本次履行民事赔偿3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银行转账回单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肖尊权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肖尊权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主刑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王 慧

审判员 龚金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凤仙

书记员李思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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