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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菊花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买卖身份证件驳回申诉刑事通知书

2021-04-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1)皖刑申54号

唐菊花:

你因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买卖身份证件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刑初315号刑事判决和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5刑终91号刑事裁定,以行为不构成犯罪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自2012年8月以来,在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后仍多次以“征迁补偿问题”为由赴省进京,且在2013年11月和当地政府签订息诉息访承诺书后,又以重复的不合理诉求多次赴省进京非访和越级访,先后被北京市公安机关多次予以训诫,马鞍山市当地政府先后多次安排工作人员前往处理,你的行为构成了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你为逃避实名监管,出于赴省进京非访购买车票的需要,购买居民身份证一张,你的行为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现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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