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刑更18号
罪犯刘建成,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人,现在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宁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建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青刑一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2月19日,刘建成被送入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宁监狱于2020年7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宁监狱提出,罪犯刘建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六次,建议将罪犯刘建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青海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青海省西宁监狱的减刑意见。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刘建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六次,建议裁定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建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六次。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改造单行材料、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以上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刘建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获得监狱表扬六次,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刘建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2043年1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 婷
审 判 员 袁有玮
审 判 员 段旭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严芬霞
书 记 员 李启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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