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亿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益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平,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泰安,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犁民(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月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亿星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犁民(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劲松
书记员: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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