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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兴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成达棉纺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兴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菊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敏,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华,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成达棉纺厂。
  投资人:尤彩棉,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西里,男,上海成达棉纺厂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英,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兴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成达棉纺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唐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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