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兴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菊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敏,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华,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成达棉纺厂。
投资人:尤彩棉,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西里,男,上海成达棉纺厂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英,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兴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成达棉纺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唐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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