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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卡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邦利建材有限公司、:谢荫德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卡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惠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妤霞,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邦利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荫德。
  被告:谢荫德。
  被告:盛玲玲。
  原告上海卡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邦利建材有限公司、谢荫德、盛玲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上海卡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卡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卡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江敏超

书记员: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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