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四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枭,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宏。
原告上海四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四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外,原告明确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四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张 英
书记员:俞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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