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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四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人民政府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四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的代理人:李枭,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宏,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叶,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四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四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1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0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倪  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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