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大一互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继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
被告:李殊美。
被告:李炫基。
法定代理人:某某(被告李炫基母亲),住同被告李炫基。
原告上海大一互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健颖、李殊美、李炫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大一互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提出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大一互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劲松
书记员: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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