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奇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宁艺,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于安,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丹。
原告上海奇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费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顾煜麟
书记员:王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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