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奇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王丹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奇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宁艺,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于安,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丹。
  原告上海奇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费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顾煜麟

书记员:王春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