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奉房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松,上海晋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平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天平(系被告丈夫)。
原告上海奉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平华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奉房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奉房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奉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 菁
书记员:倪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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