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奉承钢模板(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银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豪,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立涛建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国明。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奉浦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彭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壬戌,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冬,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奉承钢模板(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立涛建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奉浦街道办事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法定代表人吴银涛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公司公章因拆迁被政府收回,起诉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法定代表人吴银涛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奉承钢模板(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上海奉承钢模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劲松
书记员: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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