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奉际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小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彬,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莉,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品见房屋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晓跃。
被告:丁晓跃。
原告上海奉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品见房屋制造有限公司、丁晓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奉际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奉际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上海奉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 菁
书记员:倪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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