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奉际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品见房屋制造有限公司、:丁晓跃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奉际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小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彬,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莉,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品见房屋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晓跃。
  被告:丁晓跃。
  原告上海奉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品见房屋制造有限公司、丁晓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奉际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奉际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上海奉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  菁

书记员:倪  晶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