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杜锦粮油经营部。
投资人:杜佐年。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民,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仁良。
原告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杜锦粮油经营部与被告蔡仁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顾煜麟
书记员:王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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