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原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巽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婷婷,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燕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国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被告:上海虹奉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泉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原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反诉原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签发的诉讼费预交通知书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反诉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反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顾建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