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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弘源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詹开福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弘源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红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欢欢,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开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叶,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弘源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詹开福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发现,被告詹开福不服同一仲裁裁决,也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9)沪0120民初6409号。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起诉的,需合并审理,故本案应并入(2019)沪0120民初6409号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民初6411号案件并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民初640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李晓杰

书记员:吴俊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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