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强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建荣,总经理。
原告:海宁市盐官镇利澳皮革服装厂,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包王村包王桥16号。
法定代表人:汪新强,总经理。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亮,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亿能,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志英。
被告:徐菊芬。
原告上海强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宁市盐官镇利澳皮革服装厂与被告宋志英、徐菊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强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宁市盐官镇利澳皮革服装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顾煜麟
书记员:王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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