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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怡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上海百能空调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怡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亚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娟红,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百能空调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秋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怡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诉上海百能空调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在收到本院签发的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时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甘青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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