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智旭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国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奇,上海大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上海大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羽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翠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连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建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上海建旭汽配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水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奇,上海大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上海大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智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正羽玻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并于2018年11月28日追加第三人上海建旭汽配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上海智旭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智旭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143元,减半收取计18,07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071.50元,由原告负担14,035.75元。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顾煜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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