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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暇多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泉福化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泉福耐力板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暇多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国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雷,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泉福化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量,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泉福耐力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玉山,总经理。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云,安徽银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暇多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泉福化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泉福耐力板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受理反诉原告上海泉福耐力板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上海暇多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进行合并审理。后依法转入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反诉原告均于2018年11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被告表示不再缴纳反诉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暇多电器有限公司撤回本诉起诉。
  本案反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5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2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270元,均由原告上海暇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唐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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