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暇多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国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雷,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泉福化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量,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泉福耐力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玉山,总经理。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云,安徽银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暇多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泉福化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泉福耐力板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唐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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