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海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佳,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卫东,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海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甘青峰
书记员:蒋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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