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港金联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守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锡荣,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韬,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迪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喆。
原告上海港金联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迪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港金联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合计费用1,045元,由原告上海港金联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 菁
书记员:倪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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