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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竹炫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迅勃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竹炫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迅勃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竹炫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迅勃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审理中,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迅勃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反诉请求。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竹炫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迅勃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竹炫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迅勃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5,648元,减半收取计7,82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竹炫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  菁

书记员:王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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