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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谦谦房产事务所与:上海创美房地产经纪事务所、:陆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谦谦房产事务所。
  投资人:尹士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枭,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创美房地产经纪事务所。
  投资人:陆英。
  被告:陆英。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奇艳,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海亮,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谦谦房产事务所诉被告上海创美房地产经纪事务所、陆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谦谦房产事务所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谦谦房产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1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08元,由原告上海谦谦房产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张  慧

书记员:陈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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