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谦谦房产事务所。
投资人:尹士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枭,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叶。
被告:徐燕娜。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奇艳,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海亮,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谦谦房产事务所诉被告吴叶、徐燕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谦谦房产事务所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谦谦房产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15元,由原告上海谦谦房产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张 慧
书记员:陈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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