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达舜机械有限公司与:林晓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达舜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德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晓英。
  原告上海达舜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晓英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李晓杰

书记员:吴俊颖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