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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达舜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德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晓英。 原告上海达舜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晓英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李晓杰
书记员:吴俊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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