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叶,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七美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晓燕。
原告乔鹏诉被告上海七美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乔鹏在缴纳诉讼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鹏撤诉。
审判员:张晓燕
书记员:陈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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