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金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花,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金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维君,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倪根娣。
第三人:钟品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才莲(系第三人钟品仁妻子),住同第三人钟品仁。
第三人:顾惠萍。
第三人:倪斌。
上列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维君,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倪金才与被告倪金泉、第三人倪根娣、钟品仁、顾惠萍、倪斌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金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李晓杰
书记员:吴俊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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