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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北京千运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凌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鹏,男,北京千运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杨晓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港,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千运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晓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徐 菁
书记员:倪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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