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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兴东与:彭国权、第三人:李龙山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吕兴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军,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桂良,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国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佳,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龙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枭,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兴东诉被告彭国权、第三人李龙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追加李龙山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兴东撤回对第三人李龙山的起诉。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倪  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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