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兴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军,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桂良,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国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佳,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龙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枭,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兴东诉被告彭国权、第三人李龙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追加李龙山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兴东撤回对第三人李龙山的起诉。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倪 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