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吴某某与:褚某某、:张某某、第三人:褚婷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某某。
  被告:张某某。
  第三人:褚婷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真,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赤军,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褚某某、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0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
  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张  慧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