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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才明与:褚才龙、:张凤翠、第三人:褚婷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才明,男,195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才龙。
  被告:张凤翠。
  第三人:褚婷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真,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才明诉被告褚才龙、张凤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第三人褚婷婷对本案原告吴才明及被告褚才龙、张凤翠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本院(2010)奉民三(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褚婷婷提起的撤销之诉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现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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