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某某。
被告:张某某。
第三人:褚婷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真,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赤军,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褚某某、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0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
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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