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才明,男,195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才龙。
被告:张凤翠。
第三人:褚婷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真,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才明诉被告褚才龙、张凤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第三人褚婷婷对本案原告吴才明及被告褚才龙、张凤翠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本院(2010)奉民三(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褚婷婷提起的撤销之诉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现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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