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良强,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金宝贝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喜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军,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静与被告武汉金宝贝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周静于2018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静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30元,由原告周静负担。
审判员:徐 菁
书记员:倪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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