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炎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枭,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宏。
原告唐炎林诉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唐炎林在收到本院签发的诉讼费预交通知书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倪 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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