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连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怡(与原告系翁婿关系)。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土地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邢继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华,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浦房屋动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卫玉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纯,男,上海奉浦房屋动迁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生,上海富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连章诉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土地储备中心、上海奉浦房屋动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连章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连章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8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唐祖峰
书记员: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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