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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红平与: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人民政府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奚红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叶花,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洁灵,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宏,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季杨,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奚红平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人民政府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奚红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苗木绿化补偿款1,926,296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86,041元(以1,926,296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6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6%年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现暂计至2018年9月30日,暂计268天)。事实和理由:2017年,原告种植的苗木绿化地块涉动迁,被告委托上海耀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华估价公司)对原告的苗木绿化种植面积、数量及价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正式确认表及明细表等材料。同年12月29日,原、被告根据耀华估价公司出具的材料签订了《上海市奉贤区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明确约定了苗木绿化的补偿金额、搬离时间等。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协议内容。但被告却迟迟不付款。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经审理认为有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被告认为本案涉嫌汪秀平一手操作,通过抢种苗木骗取国家动迁补偿资金;同时,动迁补偿协议所依据的评估结果是由案外人黄国平冒用上海青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评估所得;汪秀平亦有涉黑涉恶嫌疑,故要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因本案涉嫌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奚红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英

书记员:俞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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