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月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士忠。
原告孔月宏诉被告张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被告张士忠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为河南省沈丘县北杨集乡贾庄行政村张湾村XXX号,故本案应当由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案件移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民间借贷属合同纠纷,原、被告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故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现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告自2008年4月起一直居住在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故本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张士忠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士忠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越峰
书记员:王振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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