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业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厚好。
被告:平湖市利得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大利。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褚云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琪,女,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工作。
被告:杨阿粉。
被告:上海申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俊,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雯,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业霞诉被告安厚好、平湖市利得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杨阿粉、上海申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与本案相关的案件尚在鉴定中。据此,为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刘 锋
书记员:廖蔚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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