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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之松与:王建中、:李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崔之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欢欢,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华,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莉。
  原告崔之松诉被告王建中、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崔之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崔之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越峰

书记员:王振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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