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之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欢欢,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华,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莉。
原告崔之松诉被告王建中、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崔之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崔之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越峰
书记员:王振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