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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凤英与:谢秋云、:张凤莲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凤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冬杰,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丹,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秋云。
  被告:张凤莲。
  原告张凤英诉被告谢秋云、张凤莲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张凤英在缴纳诉讼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凤英撤诉。

审判员:张晓燕

书记员:陈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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