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凤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冬杰,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丹,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秋云。
被告:张凤莲。
原告张凤英诉被告谢秋云、张凤莲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张凤英在缴纳诉讼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凤英撤诉。
审判员:张晓燕
书记员:陈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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