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宏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国锋。
原告张宏义与被告曹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张宏义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宏义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宏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张宏义负担。
审判员:李越峰
书记员:王振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