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燕,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逸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翔,执行董事。
原告张涛与被告上海逸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张涛在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涛撤诉。
审判员:彭志芳
书记员:张元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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