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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华与:钟辉明、:钟诚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秀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辉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军,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诚。
  原告张秀华与被告钟辉明、钟诚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秀华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秀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秀华负担。

审判员:张  英

书记员:俞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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