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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育妹与:陈贤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育妹。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吉忠,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贤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长宇,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中,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育妹与被告陈贤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
  原告徐育妹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恋,于1992年6月20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原告与前夫育有一子,现已成年。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自2015年起至今,夫妻双方形同陌路,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双方就离婚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故涉讼。
  被告陈贤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被告自2002年购买了本市杨浦区平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起至今,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被告的户籍也一直在该房屋内未曾变动过。综上,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即被告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被告多年来一直居住在其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内,原告对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亦无异议,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陈贤平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薛广文

书记员:余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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