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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怡倩与银基发展(上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朱怡倩。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叶花,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洁灵,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银基发展(上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建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德立,北京市纪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禹,男,银基发展(上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朱怡倩诉被告(反诉原告)银基发展(上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双方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反诉被告)朱怡倩撤回本诉处理。
  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银基发展(上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案件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唐祖峰

书记员: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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