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才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毓敏,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毓敏,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才根,总经理。
原告朱才龙、朱东诉被告上海奉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朱才龙、朱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才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原告朱才龙、朱东负担(经审批予以免收)。
审判员:张晓燕
书记员:卢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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