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丽。
原告:沈犇犇。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刚,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小九。
被告:沈召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松,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晨,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杏英。
被告:沈杏花。
被告:沈杏月。
原告李丽、沈犇犇与被告马小九、沈召福、沈杏英、沈杏花、沈杏月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李丽、沈犇犇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丽、沈犇犇撤诉。
案件受理费5,346(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丽、沈犇犇负担。
审判员:张 英
书记员:俞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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