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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本胜与:吕肇群、:上海海银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本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怀成,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肇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民,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银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学刚。
  被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诗怡,女,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翠萍,女,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鹏跃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钧,男,上海鹏跃置业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李本胜诉被告吕肇群、上海海银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鹏跃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本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8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倪  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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