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继南,上海彬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奕。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佳奇,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吴某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00元,减半收取计4,6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张红兵
书记员:张筱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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