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倩。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永明(系原告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峰,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亚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殷倩与被告施亚芳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殷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位于奉贤区奉城镇久茂村XXX号房屋的补偿款(原告得人民币1,466,666.67元)(以下币种同)。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系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且系母女关系。2017年,系争房屋列为奉贤区奉城镇“三线”宅基地置换项目,经公示核准补偿面积为176平方米,原、被告确认采用货币安置。按照置换政策,按每平方米12,500元进行补偿,故补偿款为2,200,000元。原告认为,其作为立基人,又系独生子女,理应得到补偿款的三分之二份额,计1,466,666.67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18年7月19日,经所在地司法所调解,亦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讼的标的为奉贤区奉城镇久茂村XXX号房屋的补偿款(原告分得人民币1,466,666.67元),然该房屋的相关权利人尚未签订相关协议,该房屋尚未进行货币补偿,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目前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故本案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本院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殷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晓燕
书记员:卢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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