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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先玉与:许军、第三人:上海凯瑟薇庭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石先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得焰,上海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佳,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凯瑟薇庭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先玉诉被告许军、第三人上海凯瑟薇庭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石先玉在收到本院签发的诉讼费预交通知书后,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倪  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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