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则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玉,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银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上海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耀,上海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国军。
原告章则明与被告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吴国军劳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邹召龙
书记员:徐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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