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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则明与:上海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国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章则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玉,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银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上海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耀,上海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国军。
  原告章则明与被告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吴国军劳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邹召龙

书记员:徐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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